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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不贷 中江县曝光十起投标文件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2023-07-19 11:36:30 稿件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王万川校对:高艳责任编辑:郑红梅

四川经济网德阳讯 (闫新宇)7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江县曝光了一批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等投标文件弄虚作假典型案例,请大众引以为鉴。

案例一:四川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在中江县中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拟定技术负责人解某虚假的社保缴费证明。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法定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该公司被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306646.67元。

案例二: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在中江县中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拟定技术负责人胡某虚假的社保缴费证明。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法定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该公司被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306646.67元。

该案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维持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被加处罚款306646.67元,现已进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案例三:四川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在中江县中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的拟定技术负责人吴某有在建工程。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法定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该公司被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306646.67元。

该案经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在中江县中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拟定技术负责人袁某虚假的社保缴费证明。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法定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该公司被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306646.67元。

案例五:四川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在中江县中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拟定项目负责人文某有在建工程。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法定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该公司被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306646.67元。

该案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在中江县中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拟定项目负责人刘某有在建工程。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法定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该公司被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306646.67元。

该案经行政复议,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在中江县中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拟定项目经理方某和技术负责人林某虚假的社保缴费证明。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法定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该公司被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306646.67元。

该案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八: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在中江县中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拟定项目技术负责人蒋某有在建工程。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法定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该公司被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306646.67元。

该案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九:某国际建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在中江县中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拟定项目负责人张某和技术负责人贾某虚假的社保缴费证明。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法定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该公司被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306646.67元。

该案经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在中江县中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拟定技术负责人米某虚假的社保缴费证明。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法定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该公司被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30664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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