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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人民法院:抗辩获胜!商标法保护诚实经营者

2025-03-07 09:42:23 稿件来源:本站原创 编辑:王万川校对:赵丁责任编辑:郑红梅审核:张瑞灵

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经常有被诉侵权者辩称其使用案涉商标的时间要早于原告申请商标注册的时间,使用多年后反而被后来注册者起诉侵权。此种行为在法律上应如何认定呢?

近日,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对此作出了解读。

原告系成都市某医疗公司,从事药品零售等经营,其于2015年4月7日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类别上注册了“某康”注册商标,以“某康”为名开设药房从事药品零售等业务。

被告为德阳地区的一家从事药品零售的公司,其经营的药房店铺门头名称及店内装潢广告宣传亦有“某康药房”字样。

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广汉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某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辩称其使用“某康”名称的时间早于原告公司申请注册涉案“某康”商标的时间,其自2005年经营“某康药房”至今,已在德阳地区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不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认定,本案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使用“某康”名称的时间为2005年,要远远早于原告申请注册涉案商标的时间。并且被告证明了其通过多年经营,已在本地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成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在2015年申请注册的涉案商标同样具有知名度,即在被告2005年成立使用“某康”名称之前,原告已使用“某康”标识并形成一定市场知名度。

且被告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并未使用与原告案涉注册商标一致的标识,仅在文字上一致,字体的型号、大小均不同,从而说明被告没有使用案涉注册商标的主观意图。

当商标与字号权利保护冲突时,要坚持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因此被告依法有权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企业字号,原告也无权禁止被告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案涉商标。因此,被告没有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汉市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说,本案除了通过司法裁判重申了商标法保护“诚实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价值导向,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样本外,也告诫各位商家在经营活动当中一定要注意及时对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同时保留好商标未注册前相关使用的证据,也应杜绝恶意抢注商标牟利的行为。

(谢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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